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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所為確定之終局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惟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於該訴訟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參加訴訟,第三人如何尋求救濟?
  • A 對該確定判決聲明異議
  • B 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 C 得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
  • D 法無救濟之明文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判決在法律上會強行影響到「根本沒參加過訴訟的人」,為了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宗旨,當這個人發現自己的權利受損時,法律應該提供他一種「重新開啟程序」或是「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的具體手段,你覺得這種制度在性質上,會比較接近針對程序錯誤的『抗告』,還是針對實體結果受損的『權利回復』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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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整潔。

  1. 評價: 這題你處理得夠乾淨俐落。這考的是「程序權保障」這種基本常識,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對家事事件法中那些確保程序不至於太骯髒的平衡點,還有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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