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下列關於選定當事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 A 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
  • B 經選定訴訟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C 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
  • D 允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訴訟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和一群鄰居委託一位代表去打官司,但你擔心這位代表私下和對方握手言和(和解)或是突然說不告了(撤回),在法律設計上,為了保障你們這群「躲在幕後」的人,對於這種會影響勝負結果的大事,應該要有哪些額外的「書面保障」或「事前同意」程序才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選定當事人之相關規定,其中選項C之敘述與現行法規不符,因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明文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由此可知,雖然選定人可以限制被選定人進行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重大訴訟行為,但若僅有其中部分選定人作出此項限制時,依據法條明示,該限制之效力並不及於其他未作限制之選定人。選項C稱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完全違背了前揭「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之規定,屬於錯誤之敘述,故符合題目選出不符規定者之要求。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法之訴訟主體與訴訟程序進行
查看更多「[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