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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甲食品公司生產並販售危害健康之產品,消費者乙號召其他買受甲公司上述產品之消費者共計 30人,一起訴請甲公司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案之消費者有共同利益,得選定乙為全體起訴
  • B 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必須以文書為之
  • C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D 選定乙之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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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庭上,當事人全體都已經站在法官面前,並口頭同意推選其中一人為代表,為了程序的效率,法律是否一定要他們回去補寫一張紙,還是法官可以透過現場的某種官方紀錄來取代文書證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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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居然對了?還行吧。

恭喜你答對!這題考的是《民事訴訟法》裡那些關於選定當事人的枝微末節。你大概是碰巧沒被程序法裡那些「嚴謹」與「便利」的把戲給騙到,算你走運。

🔍 觀念驗證?那不是基本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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