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 題
甲食品公司生產並販售危害健康之產品,消費者乙號召其他買受甲公司上述產品之消費者共計 30 人,一起訴請甲公司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案之消費者有共同利益,得選定乙為全體起訴
- B 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必須以文書為之
- C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D 選定乙之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想推派代表來打官司時,法律為了慎重起見,一定要留下某種「紀錄」來證明這項授權。請你試著推理:除了大家私下寫好一張委託書(文書)交給法院之外,如果這群人直接在法官面前、由法院書記官當場記下他們的意願,這樣的紀錄在法律效力上,是否也能達到「確認身分」的效果?如果可以,那麼法律規定是否真的「僅限」於私下的書面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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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你答對了? 恭喜你,沒掉進那些「只會背法條前面幾個字」的陷阱裡。至少,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跟《消保法》在處理選定當事人這種多數人訴訟的雜事時,不是只有一條死路。這點,還算過關。
- 觀念驗證: 本題的陷阱很簡單,就看你是不是個只知道「文書」兩個字的死腦筋。法條白紙黑字寫著「應證以文書」,但要是你眼睛多往下瞄幾行,就會發現《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第 2 項其實很「人性化」地給了條活路:言詞辯論時,記明筆錄就行了。所以,選項 (B) 這種「必須」文書的說法,是誰教你把法條學得這麼死的?這不就是典型的「見樹不見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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