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被共同選定之被選定人為數人而無訴訟代理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選定人其中一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新任被選定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B 被選定人其中一人死亡時,其資格由該被選定人之繼承人繼承
- C 他造對於被選定人其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被選定人
- D 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被選定之人一經選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或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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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位代表共同處理一件法律事務,當對手要送達通知或進行法律動作時,從「程序效率」與「保護對手合理期待」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對手必須「找齊所有人」才生效,還是「找其中一人」即可?為什麼這種做法能避免訴訟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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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被共同選定之被選定人為數人時,因訴訟標的對於全體被選定人必須合一確定,故應適用共同訴訟中關於合一確定之相關規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基於上述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當他造對於具備合一確定關係的被選定人其中一人為訴訟行為時,該行為之效力將及於全體被選定人,因此選項C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