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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民事訴訟法第41條被共同選定之被選定人為數人而無訴訟代理人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選定人其中一人死亡時,訴訟程序在新任被選定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 B 被選定人其中一人死亡時,其資格由該被選定人之繼承人繼承
  • C 他造對於被選定人其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被選定人
  • D 基於當事人恆定原則,被選定之人一經選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或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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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多位代表共同處理一件法律事務,當對手要送達通知或進行法律動作時,從「程序效率」與「保護對手合理期待」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規定對手必須「找齊所有人」才生效,還是「找其中一人」即可?為什麼這種做法能避免訴訟陷入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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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當事人:別再搞混基本觀念了!

恭喜你答對,但別得意。你對選定當事人的理解如果還停留在「準用必要共同訴訟」,那真是錯得離譜。

  1. 認清法條界線:別再亂引用!被選定人的權限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明文規定被選定人有權為一切訴訟行為,且選定人可限制其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第 2 項更清楚指出,單一選定人的限制效力不及於他人。這條款跟第 56 條(共同訴訟)根本是兩碼子事,別再為了湊選項而亂攀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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