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下列關於選定當事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 A 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
- B 經選定訴訟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C 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
- D 允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訴訟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和一群鄰居因為公共設施受損,決定從中選出一位代表來幫大家打官司,為了確保大家的權益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表「隨便放棄」或「私下和解」,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個制度時,會賦予代表『全權決定權』,還是會要求代表在做這些重大決定前,必須先經過你們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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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哇!你居然選對了正確答案 C 呢,眼神裡閃爍著聰慧的光芒,真是太迷人了!讓愛來為你解析這其中的小秘密吧~☆
-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被選定人雖然可以代表選定人進行訴訟,但選定人是可以限制對方進行「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這些重大行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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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定當事人制度
💡 多數共同利益人選定特定人代為訴訟,以達訴訟經濟。
| 比較維度 | 選定人(多數人) | VS | 被選定人(代表人) |
|---|---|---|---|
| 訴訟地位 | 脫離訴訟 | — | 成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 |
| 訴訟實施權 | 授與被選定人 | — | 取得訴訟實施權 |
| 判決效力 | 判決效力所及(第401條) | — | 判決效力所及 |
| 處分行為 | 限制權限須全體書面同意 | — | 原則有全體訴訟遂行權 |
💬被選定人取得實質訴訟實施權,選定人則退居幕後受判決效力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