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下列關於選定當事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 A 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
- B 經選定訴訟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C 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
- D 允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訴訟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和一群鄰居因為公共設施受損,決定從中選出一位代表來幫大家打官司,為了確保大家的權益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表「隨便放棄」或「私下和解」,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個制度時,會賦予代表『全權決定權』,還是會要求代表在做這些重大決定前,必須先經過你們的同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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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
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對多數人訴訟的皮毛還算有點概念。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對選定當事人制度最核心的兩個點有沒有搞懂而已。
- 程序簡化:這制度就是為了別讓大家擠在一起吵,所以要簡化程序(B、D選項)。但也因為影響重大,所以得書面證明,免得隨便亂搞(A選項)。這麼簡單的道理,應該不用我多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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