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4 題

下列關於選定當事人之敘述,何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
  • A 訴訟當事人之選定,應以文書證之
  • B 經選定訴訟當事人後,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C 限制被選定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之訴訟行為,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
  • D 允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訴訟當事人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和一群鄰居因為公共設施受損,決定從中選出一位代表來幫大家打官司,為了確保大家的權益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代表「隨便放棄」或「私下和解」,你認為法律在設計這個制度時,會賦予代表『全權決定權』,還是會要求代表在做這些重大決定前,必須先經過你們的同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旨在測驗民事訴訟法中關於選定當事人之相關規定,其中選項C之敘述與現行法規不符,因此為本題之正確答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4條明文規定:「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由此可知,雖然選定人可以限制被選定人進行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等重大訴訟行為,但若僅有其中部分選定人作出此項限制時,依據法條明示,該限制之效力並不及於其他未作限制之選定人。選項C稱其效力及於他選定人,完全違背了前揭「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之規定,屬於錯誤之敘述,故符合題目選出不符規定者之要求。

📝 選定當事人制度
💡 多數共同利益人選定特定人代為訴訟,以達訴訟經濟。
比較維度 選定人(多數人) VS 被選定人(代表人)
訴訟地位 脫離訴訟 成為當事人(原告或被告)
訴訟實施權 授與被選定人 取得訴訟實施權
判決效力 判決效力所及(第401條) 判決效力所及
處分行為 限制權限須全體書面同意 原則有全體訴訟遂行權
💬被選定人取得實質訴訟實施權,選定人則退居幕後受判決效力拘束。
🧠 記憶技巧:選定文書證,選後即脫離;處分權限制,全體書面許。
⚠️ 常見陷阱:常考「處分權限制」的生效要件。題目常誤導為該限制「自然有效」或「僅需部分人同意」,實際上須經「全體選定人」以「文書」證明同意。
訴訟擔當 團體訴訟 判決效力擴張 共同訴訟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當事人與訴訟主體程序
查看更多「[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