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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為何?(10 分)政府機關得否聲明參與分配?(5 分)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並以甲所有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以供擔保。甲屆期未返還借款,乙遂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經執行拍賣後僅得 400 萬元可資償還。在拍賣終結當日,丙以確定判決就其對甲之債權 100 萬元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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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參與分配制度之核心概念與要件,以及逾期參與分配之法律效果。作答時應先說明強制執行法第32條與第34條關於參與分配之實體與程序要件,並留意政府機關行使公法或私法債權參與分配之法理依據;最後針對實例題,運用三段論法精準涵攝『拍賣終結當日』屬逾期參與分配,並推導出優先債權人受償後無餘額時執行法院之具體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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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參與分配之要件、政府機關參與分配之適格,以及逾期聲明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之處置。 【解析】 壹、聲明參與分配之意義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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