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時,甲竟與乙犯意聯絡將乙之不實工作時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記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三分法」(身分、授權、委託)。解題關鍵在於區辨「里長」本職(地方制度法)與「督導社會勞動」(刑罰執行延伸)的權限來源差異,並運用實務見解涵攝其屬於哪一種公務員類型。
刑法公務員之認定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三類公務員,並以實務見解認定委託身分。
| 比較維度 | 身分/授權公務員 | VS | 委託公務員 |
|---|---|---|---|
| 法條依據 | 第10條第2項第1款 | — | 第10條第2項第2款 |
| 權限來源 | 法令直接賦予職權 | — | 行政契約或機關委託 |
| 本案適用 | 里長一般里政事務 | — | 受託督導社會勞動 |
💬里長執行社會勞動督導係受地檢署委託,屬委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