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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時,甲竟與乙犯意聯絡將乙之不實工作時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記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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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刑法第10條第2項的公務員「三分法」(身分、授權、委託)。解題關鍵在於區辨「里長」本職(地方制度法)與「督導社會勞動」(刑罰執行延伸)的權限來源差異,並運用實務見解涵攝其屬於哪一種公務員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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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里長受地檢署與市公所囑託督導易服社會勞動並填載登記簿,是否該當刑法上之「公務員」?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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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公務員之認定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區分三類公務員,並以實務見解認定委託身分。
比較維度 身分/授權公務員 VS 委託公務員
法條依據 第10條第2項第1款 第10條第2項第2款
權限來源 法令直接賦予職權 行政契約或機關委託
本案適用 里長一般里政事務 受託督導社會勞動
💬里長執行社會勞動督導係受地檢署委託,屬委託公務員。
🧠 記憶技巧:公務員認定三階:一看法律身分,二看授權職權,三看委託事務。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里長因具備地方制度法身分,即在所有行為中皆屬於「身分公務員」。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身分犯之共同正犯(刑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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