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05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三 題
甲為某市里長,受市公所囑託協助督導在該里執行社會勞動之工作,乙受法院判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確定,經地檢署派往該里執行易服社會勞動。甲明知乙自 105 年 2 月 1 日起至 3 月 31 日止之執行社會勞動期間,未確實於每日履行社會勞動滿 9 小時,甲竟與乙犯意聯絡將乙之不實工作時數登載於地檢署囑託其辦理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登記簿」上,乙亦於該執行登記簿上簽名。試問甲就不實登載時數一事,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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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刑法公務員之認定」。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刑法第10條第2項對公務員的三種分類(身分、授權、委託),接著判斷「督導社會勞動」並非里長依地方制度法之法定職權,而是受地檢署委託行使刑罰執行之公權力,故依實務見解應論以「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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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里長受國家機關囑託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之督導與登載事項,是否該當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身分?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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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務員身分認定
💡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採實質客觀說,判斷是否從事公共事務。
| 比較維度 | 身分/授權公務員 | VS | 委託公務員 |
|---|---|---|---|
| 法條依據 | 第10條第2項第1款 | — | 第10條第2項第2款 |
| 職務來源 | 法令服務於機關/從事公共事務 | — | 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 |
| 本案適用 | 里長處理一般里政事務時 | — | 里長受託督導易服社會勞動時 |
💬里長執行督導涉及刑罰權行使,性質上屬委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