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 民法
第 三 題
甲為 A 屋及 B 地之所有人,並將 A 屋及 B 地分別出租給乙及丙。然乙及丙未得甲同意下,私下各將 A 屋及 B 地分別全部轉租給丁及戊。當甲得知該二轉租情事時,立即分別向乙及丙表達反對轉租之意思,然乙及丙均以原租賃契約並無明文約定禁止轉租為由,不理會甲之反對。試問:甲得否以所有人之身分請求丁及戊返還 A 屋及 B 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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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物上請求權,首要檢驗請求權基礎(民法第767條),並判斷占有人(丁、戊)是否有「合法占有權源」。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443條轉租規定的適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房屋一部轉租),並須進階點出:於違法轉租情形,出租人若未終止原租賃契約,雖得主張767條,但僅得請求將租賃物返還予原承租人,不得逕求返還予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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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房屋「全部」轉租與土地轉租未經出租人同意之效力為何?次承租人對出租人是否構成無權占有?出租人於原租約未終止前,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之對象為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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