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在古物店竊得明末名家製造之價值不菲的古花瓶,為掩人耳目,暫將其置放於一人跡罕至的廢棄物堆中。當日有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之乙,發現該花瓶仍為可用之物,將其取回家中擺放。幾日後經媒體報導,乙發現其拾回之花瓶,極有可能為甲所竊取之物,為免惹麻煩,欲將其放回原處,惟搬運途中為警查獲。試問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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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將乙的行為劃分為「拾回花瓶」與「搬運放回」兩階段分別檢驗。第一階段測驗考生對於『主客觀不一致』的錯誤理論操作(誤有主物為無主物阻卻故意);第二階段則是進階爭點,須從贓物罪之保護法益(追求權說)切入,探討單純為免責而放棄占有、回復原狀的搬運行為,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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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誤認他人藏匿之物為廢棄物(無主物)而取走,是否成立竊盜罪或侵占遺失物罪?
- 知悉為贓物後,單純為免責而將贓物放回原處之搬運行為,是否構成搬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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