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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

第 四 題

甲於民國 105 年 1 月因車禍死亡,遺有銀行存款 100 萬元及現金 50 萬元,且另有已屆清償期之 50 萬元債權,對丙則負有 300 萬元債務。甲與其妻乙生有一子 A,而乙與 A 於得知甲死亡後,共謀將現金 50 萬元加以隱匿。試問:乙與 A 就甲對丙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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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現行繼承法「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及其例外規定。看到繼承人有「隱匿遺產」之行為,應立即反射適用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責任利益之規定,並結合第1153條論述其對於被繼承人債務之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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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人乙與A共同隱匿遺產,是否因此喪失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限定責任利益,而須對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丙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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