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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法院組織法第 11 章規定(法院及檢察署)司法行政監督,其對象包括法官及檢察官。而法官法第 71 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該規定準用於檢察官。在法官法制定後,法官及檢察官並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年度考評以「職務評定」代之,分為「良好」及「未達良好」。近有倡議,仿公務人員考績法甲等、乙等、丙等考績精神,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試由法官職務監督精神,說明法官不列官等、職等之立法緣由,以及將「職務評定」區分為「優良」、「良好」及「未達良好」之利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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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結「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原則」與「司法行政監督之界限」。解題分為兩層次:先從「避免官僚科層體制干預」切入,說明法官不列官職等的理由;再針對「三級職務評定」倡議,從「激勵士氣(利)」與「迎合上意、量化指標損害審判品質(弊)」進行雙面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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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法官人事制度與一般公務員法制脫鉤之核心,在於貫徹憲法第80條之審判獨立原則。法院組織法上之司法行政監督權雖為維持司法體系運作所必要,但其行使不得逾越界限而侵害審判核心,此即為法官法建構獨立職務評定制度之基本法理。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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