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二 題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種類,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第一項獎懲事由、獎度、懲度、考核監督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除依本條例規定外,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依此一規定之授權,訂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警察人員獎勵(嘉獎、記功、記大功)與懲處(申誡、記過、記大過)之標準。問:警察人員獎懲標準之法律性質為何?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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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法規範的定性,測驗考生能否精準區辨「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作答時應從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9條的定義出發,檢視該標準是否具備「法律授權」要件,並結合釋字第491號、第785號解釋精神,探討公務員獎懲規範是否具備外部法效性,進而推導出其為法規命令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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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究屬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抑或僅為規範內部人事管理之「行政規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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