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是否有界限?又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後,相對人之人民如何對於此等公權力行為請求行政救濟(訴願及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請詳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委託(公權力委託)之基礎法理與救濟體系。作答時應切成三塊:先引行政程序法第16條與學理探討『委託界限』(法律保留、核心保留),再引訴願法第7條與行政訴訟法第25條說明『行政救濟』(誰是管轄機關、誰是被告),最後引國家賠償法第4條及第9條說明『國賠義務機關』之歸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將公權力委託私人行使時,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利保障,其委託應有一定界限,且現行法制針對受託人之行為定性、救濟管道及賠償責任均有明文規範。 【論述】 一、國家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之界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