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05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者,處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同條例第 85 條之 2 規定,車輛駕駛人依本條例規定應予禁止其駕駛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應當場執行之,必要時,得逕行移置保管其車輛。試問:上開「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車輛駕駛人可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主張停止執行?請附具理由論述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行為之定性與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之要件。解題時首要區分「當場禁止駕駛」為預防危害之管制措施,屬下命處分,而非行政罰;其次,精確援引訴願法第93條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檢驗停止執行之要件,並將焦點涵攝於「准許停止執行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影響」,據此得出結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當場禁止駕駛」之法律性質為何?相對人得否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聲請停止執行? 【解析】 壹、法律性質:「當場禁止駕駛」為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