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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四 題

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 106 年 1 月 2 日以其所承辦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因僅能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又無足夠專業人才協助,無法勝任為由,簽請移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論述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是否合法,此時該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能有何干涉權?(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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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106年1月2日」與「特別偵查組」,必須立刻敏銳察覺特偵組已於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刪除),因此移送特偵組不合法。接著看到「干涉權」,應聯結「檢察一體原則」,精確援引法院組織法第63條(指揮監督權)與第64條(職務收取權、職務移轉權)進行分層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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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法院組織法中特別偵查組之存廢時點,以及檢察一體原則下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與職務移轉權。 【解析】 壹、簽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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