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送觀察、勒戒,甲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9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前揭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因故已逾3年未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間,依刑法第99條規定,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為許可執行之裁定。試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送觀察、勒戒,甲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9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前揭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因故已逾3年未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間,依刑法第99條規定,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為許可執行之裁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檢察一體原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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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中檢察機關的核心組織原則。作答時應點出法源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64條),並分點闡述其三大內涵:指揮監督權、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最後補充其制度目的即可完整得分。
小題 (二)
臺灣高等法院應否為許可之裁定,理由為何?(15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管轄法院」及「審級制度」之理解。破題關鍵在於界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必須區分上級審法院是「自為裁定」還是「僅駁回抗告」,進而得出具有實質管轄權之法院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