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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9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裁定送觀察、勒戒,甲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9月30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嗣前揭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因故已逾3年未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間,依刑法第99條規定,逕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為許可執行之裁定。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何謂檢察一體原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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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法院組織法中檢察機關的核心組織原則。作答時應點出法源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64條),並分點闡述其三大內涵:指揮監督權、職務承繼權與職務移轉權,最後補充其制度目的即可完整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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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檢察一體原則」係指全國檢察機關首長及檢察官形成一個不可分之金字塔型層級體系,上級檢察首長對下級檢察官具有指揮監督之權限,以統一檢察權之行使。 【論述】 一、法源依據

小題 (二)

臺灣高等法院應否為許可之裁定,理由為何?(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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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管轄法院」及「審級制度」之理解。破題關鍵在於界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必須區分上級審法院是「自為裁定」還是「僅駁回抗告」,進而得出具有實質管轄權之法院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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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依刑法第99條聲請許可執行保安處分時,若原裁定經上級審駁回抗告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原裁定法院抑或駁回抗告之二審法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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