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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0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第 一 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三年級學生。甲在修習該系必修之行政法科目時,其繳交之書面報告成績僅獲五十五分。依據該科授課教師之評量規則,平時成績係依據學生繳交之書面報告成績計算,占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三十,而期末考筆試成績則占學期總成績百分之七十。甲覺得老師乙對其書面報告成績之評分不公,經向學校提起申訴未獲救濟後,乃向教育部提起訴願。請問其提起之訴願在程序上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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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思考釋字第784號解釋對學生救濟權限的放寬,但切記必須回歸『行政處分』的要件審查。接著判斷單一科目的『平時成績』是否對外發生最終法律效果,釐清其屬於行政程序中的內部計算行為,進而導出訴願程序不合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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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大學生對單一科目中占部分比例之「平時成績」不服,得否提起訴願?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後之學生權利救濟與行政處分要件之認定。 【解析】 壹、法規與實務見解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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