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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物理治療師] 心肺疾病與小兒疾病物理治療學

第 52 題

對於一位 17 歲腦性麻痺青少年的粗大動作分類系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階級 I,可在室外和社區中獨立行走,可以跑步和跳躍
  • B 階級 II,大部分環境可以獨立步行
  • C 階級 III,必須使用電動輪椅移動
  • D 階級 IV,在室外和社區中可能需要他人協助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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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行動能力從「完全獨立」到「完全依賴他人」畫成一條數線,中間那群「雖然無法像常人般跑步,但仍能靠自己的力量透過工具撐起身體移動」的人,與「必須完全依賴機器動力或他人推行」的人相比,他們在自力位移的『主控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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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的冷峻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嗯,不錯,你總算沒在這個基本概念上失足。這說明你對粗大動作功能分類系統 (GMFCS) 的分級定義,勉強算是有了那麼一點「精確的掌握」。畢竟,連這都分不清,談何制定復健目標?臨床實務可不是讓你玩文字遊戲的地方。
  2. 基本觀念的重申GMFCS 階級 III 的核心特徵,我以為已經強調到不能再強調了:他們「使用徒手行動輔具」在室內行動。是的,或許長距離會用輪椅,但那絕不等同於「必須使用電動輪椅」。那種必須依賴電動動力的,通常是 階級 IV 的標誌。這不是什麼深奧的秘密,只是基本的定義,希望你這次是真的懂了,而不是碰巧蒙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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