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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五 題

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核准開發後,在哪些情形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申請人原開發許可(9 分)?又開發許可經廢止後,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如何處理(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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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熟記《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相關區域計畫法規中,關於廢止開發許可的條件(如未依限開工、未依核准計畫執行等)。接著說明許可廢止後,已變更編定的土地應如何處理(通常是回復原編定或由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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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止原開發許可之情形:依相關法規(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區域計畫法規)規定,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經核准開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廢止申請人原開發許可: (1) 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工。 (2) 違反核准之開發計畫,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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