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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五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即應按國土計畫法規定進行管制,請依該法說明,若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應如何處理(12 分)?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者,又應如何處理(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國土計畫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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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說明對原合法建築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新管制時,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改建、限期變更使用或遷移的處理原則,以及合法可建地變為非可建地時的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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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之處理(12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設施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項所定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但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斟酌地方情形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其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之補償。
- 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之處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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