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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地政] 土地法規與土地登記、土地利用
第 五 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後,即應按國土計畫法規定進行管制,請依該法說明,若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之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應如何處理(12 分)?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者,又應如何處理(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國土計畫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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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說明對原合法建築與設施不符新管制時的從來之使用、修繕、變更處理原則,以及合法可建地變為非可建地時的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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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建築物與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之處理(12分): 依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對於區域計畫實施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許可之合法建築物、設施或使用,其與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 從來之使用:除為保護國土保育、保安或其他重大公益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外,得維持其原來之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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