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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財會] 政府採購法規、會計審計法規
第 47 題
47. 有關會計人員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主計機關派駐各機關之辦理會計人員所需一般費用,應列入所在機關之經費預算
- B 為強化內部控制功能,辦理會計事務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之事務
- C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 D 會計人員不得兼營會計師、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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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並非所有機關的編制都是幾百人的大單位。如果是一個只有兩、三人的極小型偏遠辦公室,若法律硬性規定「絕對、無例外」地必須將記帳與收錢的人員完全分開,在實務人力配置上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行政困境?法律該如何兼顧『防弊原則』與『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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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題你能選對,說明你對主計審計法規的整體架構與實際運作已有相當成熟的理解。
內部控制與職能分立之彈性
在會計制度中,「錢帳分列」與「職能分立」確實是內部控制的核心原則,旨在防止舞弊。然而,法律的設計通常會預留實務運作的彈性。根據會計法第 109 條,雖然原則上辦理會計事務的人員不得兼辦出納或經理財物,但在規模較小或事務較簡之機關,若經管轄主計機關核准,仍可視實際需要採取例外調整。選項 (B) 錯在過於絕對的「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這類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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