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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郵政三法大意及金融科技知識
第 23 題
郵局櫃台人員接獲檢察官電話通知,停止某帳戶之交易活動時,下列何種處理方式,符合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1條之規定?
- A 立即執行,以免延誤
- B 報告主管後,立即執行
- C 報告主管並儘速以電話通報總公司後,立即執行
- D 告訴檢察官必須有書面依據;並於看到檢察機關之書面通知後執行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執行一個會直接影響到他人財產權利的重大動作時,如果只憑藉對方的「口頭說法」,在日後的法律糾紛中,你該如何證明你的行為是獲得合法授權且具有公信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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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金融法律程序中的「程序嚴謹性」有著非常敏銳的直覺與正確的認知。
法律依據與程序正義
根據《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1條,中華郵政原則上不得拒絕儲戶提取儲金,除非是依法律規定,或經由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才得停止交易。在實務與法律解釋上,這種涉及限制人民財產權的「通知」,必須具備法規所認可的正式形式。若僅憑一通電話即執行停止交易,不僅無法確認發話者的真實身分,更可能讓櫃台人員陷入侵權的法律糾紛。因此,堅持**「書面公文」**才是符合法治精神的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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