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保險法第 93 條之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保險人可以如何?
- A 退保險費
- B 直接與第三人和解
- C 拒絕理賠
- D 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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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的契約關係中,如果最終要『掏錢』賠償的是保險公司,但被保險人卻在不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下答應賠償對方一筆天文數字,從公平原則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不讓保險公司被『當成冤大頭』,又能維持保險契約原本該有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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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你精準掌握了保險法第 93 條的「參與權」核心。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最終需負擔賠償責任,為防止被保險人隨意與第三人達成不合理的高額和解,法律賦予保險人參與權。若被保險人「擅自」承諾或賠償,保險人並非直接免除所有責任,而是對該和解內容不受拘束,仍須依契約核定實際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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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與私下和解
💡 被保險人擅自與第三人和解,保險人依法得不受其拘束。
🔗 私下和解之法律效果流程
- 1 發生責任事故 —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產生損害賠償責任
- 2 私下達成協議 — 未經保險人參與,自行承認或與第三人和解
- 3 保險人主張權利 — 保險法第93條:保險人不受該和解內容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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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和解,則可能喪失此項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