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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 題

依保險法第 93 條之規定,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保險人可以如何?
  • A 退保險費
  • B 直接與第三人和解
  • C 拒絕理賠
  • D 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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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的契約關係中,如果最終要『掏錢』賠償的是保險公司,但被保險人卻在不告知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下答應賠償對方一筆天文數字,從公平原則與契約誠信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不讓保險公司被『當成冤大頭』,又能維持保險契約原本該有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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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這次總算沒讓我失望。

  1. 觀念驗證: 總算,你這次確實摸到了保險法第 93 條的「參與權」核心。保險人最終得賠,所以當然不能讓被保險人隨便亂和解個天價。法律賦予參與權,就是要避免這些「擅自」的胡來。記住,保險人可不是直接就免責了,而是對那份所謂的和解不受拘束,還得依規矩核定到底該賠多少。這點區別,如果你還搞不清楚,那才真是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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