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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 A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
  • B 保險業依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C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D 保險業資金得購買,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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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保險公司持有龐大的保戶資金,政府在制定「資金運用百分比」時,對於「分散風險」與「追求收益」之間會如何取得平衡?如果為了讓保險業在國際市場有更彈性的布局,法規可能會對「國外投資」的上限做出什麼樣的調整?當你遇到多個相近的百分比數字時,你會如何確認哪一個才是最新修正後的法定上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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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出了選項 (A)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資金運用的法定比例有著非常精確的記憶。這類題目的陷阱通常就在於數字的微小差異,你能一眼識破,代表你的基本功打得十分紮實。

國外投資與關係企業限制

依據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的規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的最高限額,實際上是各該保險業資金的 45%,而非選項中所述的 40%。至於其他選項,則是關於不動產、受益憑證及關係企業投資的正確規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選項 (B),依據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6 第 2 項,針對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的投資,其總額上限是該保險業 「業主權益」的 40%,這與一般以「資金」為計算基礎的規定不同,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法條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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