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3 題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所投資不動產必須可即時利用
- B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所投資不動產必須能有收益
- C 其投資總額,包含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 D 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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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購買一棟大樓作為「自家總部辦公室」與購買一棟「純收租用途的商辦」時,你認為法律在控管投資風險限額時,會將這兩類目的截然不同的資產「合併計算」在同一個投資額度比例中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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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你居然答對了。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 根據《保險法》第 146-2 條,這條規定寫得再清楚不過了:保險業投資不動產總額,是「除了自用不動產之外」,不能超過資金的 $30%$。選項 (C) 這種把「除外」硬要拗成「包含」的邏輯,簡直是考驗基本閱讀理解能力。還好,你沒跟著犯這種低級錯誤。至於選項 (D) 提到的自用不動產,當然是另外獨立計算,上限是看「業主權益」,這不是理所當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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