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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財產保險業者若要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要如何處理?
  • A 可直接經營
  • B 經主管機關核准
  • C 經主管機關核備
  • D 經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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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家受高度監管的公司,想要跨出原本的特許執照範圍,去經營具備不同風險性質的新業務時,從「守護金融穩定」與「保護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政府會傾向讓業者「事後報備」,還是必須經過「事前實質審核」才能放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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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產、壽險分業經營」的原則以及相關例外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題考驗的是法律用語的精確度,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產壽險分業與其例外規範

在保險法規中,為了健全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原則上採行產險與壽險分開經營。然而,針對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與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法律給予了彈性的空間。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之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這條但書明確指出,財產保險業者若想跨足這兩類人身保險業務,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方可進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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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險經營傷健險規定
💡 產險業跨足人身保險之傷健險,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比較維度 核准 (Approval) VS 備查 (Record)
行政強度 最嚴格,需事前同意 較寬鬆,僅告知備案
法律效力 未經同意則行為無效 僅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考
適用場景 重大經營異動或跨業 例行性事務或報備
💬跨險種經營影響產業秩序重大,故須採取最嚴格的「核准」制。
🧠 記憶技巧:跨界經營大事情,主管核准才可行
⚠️ 常見陷阱:容易與「核備」或「備查」搞混。法律規定對重大經營範疇多採更嚴謹的「核准」。
保險業經營範圍 傷害保險定義 健康保險定義 保險法第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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