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5 題
財產保險業者若要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之業務,要如何處理?
- A 可直接經營
- B 經主管機關核准
- C 經主管機關核備
- D 經主管機關備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家受高度監管的公司,想要跨出原本的特許執照範圍,去經營具備不同風險性質的新業務時,從「守護金融穩定」與「保護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政府會傾向讓業者「事後報備」,還是必須經過「事前實質審核」才能放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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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保險業「產、壽險分業經營」的原則以及相關例外規定,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題考驗的是法律用語的精確度,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產壽險分業與其例外規範
在保險法規中,為了健全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原則上採行產險與壽險分開經營。然而,針對傷害保險(Accident Insurance)與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法律給予了彈性的空間。根據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之規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不得兼營。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這條但書明確指出,財產保險業者若想跨足這兩類人身保險業務,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核准」,方可進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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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經營傷健險規定
💡 產險業跨足人身保險之傷健險,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 比較維度 | 核准 (Approval) | VS | 備查 (Record) |
|---|---|---|---|
| 行政強度 | 最嚴格,需事前同意 | — | 較寬鬆,僅告知備案 |
| 法律效力 | 未經同意則行為無效 | — | 僅供主管機關事後查考 |
| 適用場景 | 重大經營異動或跨業 | — | 例行性事務或報備 |
💬跨險種經營影響產業秩序重大,故須採取最嚴格的「核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