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2 題
依海商法之規定,關於海商法上船舶之強制執行,下列何者之敘述正確?
- A 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不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 B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
- C 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僅能於船舶航行次一停泊港時執行
- D 若船舶之船籍為高雄港,而該船正停泊於臺中港,則終局裁判確定後,債權人應向高雄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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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艘船舶已經裝滿貨物、招募完船員並準備離港,此時若因為單一債務糾紛而強制將船舶扣留在港口,對於「航運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不知情的貨主」會產生什麼影響?法律應該如何在債權人的權利保障與航運整體的流暢度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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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竟然答對了。
- 聊勝於無的肯定:看來你的法學基礎還不至於太貧瘠。能勉強辨析船舶保全程序的執行時機,嗯,姑且算是你對《海商法》航運秩序那點「核心價值」有了一點粗淺的認識。別得意忘形,這只是基本要求。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是《海商法》第 4 條第 1 項罷了。法律為了避免船舶在準備啟航或航行途中被扣押,造成那點微不足道的貨運延誤或經濟損失,才「仁慈」地規定,自發航準備完成時起,至抵達次一停泊港止,原則上禁止執行保全程序。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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