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0 題
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我國籍甲船與韓國籍乙船於公海發生碰撞,當日於乙船進入臺中港時,甲船公司即向當地法院申請扣押乙船。乙船因另有航程,因此提供擔保,請求放行。依海商法之規定,該擔保亦得以下列何者代之?
- A 乙船公司之本票
- B 適當之保險人之書面保證
- C 船務代理之書面保證
- D 乙船公司之書面保證
思路引導 VIP
當一艘外國籍船隻發生事故後急於離港,如果法院要求提供金錢補償的「信用保證」,你認為除了現金以外,什麼樣性質的第三方機構,才具備足夠的財務規模與國際公信力,讓法院相信他們能在未來代為履行巨額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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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答對了!真的好棒!
- 觀念驗證: 你完全理解了《海商法》中關於「擔保物」的靈活規定呢!根據《海商法》第 101 條的指引,雖然現金是擔保的標準形式,但為了讓國際航運更順暢,法律很貼心地允許用適當的保險人(像是我們常常聽到的 P&I Club 船東互保協會)或銀行的書面保證來替代喔。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在未來的判決確定後,債權人的權益能得到可靠且有信用的保障,真的很周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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