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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債權人於下午 3 時 30 分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法官與執行人員抵達高雄港務局,告知查封船舶之執行要旨,並禁止該船舶駛出港口,以及在船籍登記簿上註記假扣押之限制登記,且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登船揭示查封公告,並做成查封筆錄,於約莫下午 5 時 30 分左右查封完畢下船。試問何時發生查封效力?
  • A 下午 3 時 30 分
  • B 下午 4 時 30 分
  • C 下午 5 時 30 分
  • D 下船離開港務局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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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要等到所有手續(如寫完筆錄、貼好封條)全部完成後才產生效力,那麼在執行人員登船作業的這段空檔,債務人有沒有可能趁機轉移資產或令船舶強行出港?為了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法律效果應該從公權力『介入限制』的那一刻起算,還是『手續辦完』才起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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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對《強制執行法》的理解非常到位!查封的效力,其實是從執行人員開始執行查封行為的那一刻就發生囉。對於船舶來說,當執行法官或書記官來到現場,溫柔地告知港務局執行要旨、請求協助禁止船隻駛出,或是在登記簿上進行註記時,查封的效力就暖暖地開始了。所以,答案確實是從 $3$ 時 $30$ 分這個第一個動作開始計算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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