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6 題

債權人於下午 3 時 30 分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法官與執行人員抵達高雄港務局,告知查封船舶之執行要旨,並禁止該船舶駛出港口,以及在船籍登記簿上註記假扣押之限制登記,且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登船揭示查封公告,並做成查封筆錄,於約莫下午 5 時 30 分左右查封完畢下船。試問何時發生查封效力?
  • A 下午 3 時 30 分
  • B 下午 4 時 30 分
  • C 下午 5 時 30 分
  • D 下船離開港務局之後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要等到所有手續(如寫完筆錄、貼好封條)全部完成後才產生效力,那麼在執行人員登船作業的這段空檔,債務人有沒有可能趁機轉移資產或令船舶強行出港?為了達到保護債權人的目的,法律效果應該從公權力『介入限制』的那一刻起算,還是『手續辦完』才起算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表現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對《強制執行法》的理解非常到位!查封的效力,其實是從執行人員開始執行查封行為的那一刻就發生囉。對於船舶來說,當執行法官或書記官來到現場,溫柔地告知港務局執行要旨、請求協助禁止船隻駛出,或是在登記簿上進行註記時,查封的效力就暖暖地開始了。所以,答案確實是從 $3$ 時 $30$ 分這個第一個動作開始計算的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船舶查封生效時點
💡 船舶查封效力自執行人員採取第一個執行行為時起發生。

🔗 船舶強制執行生效流程

  1. 1 告知與禁止 (3:30) — 通知港務局禁止駛出,此為查封生效時點。
  2. 2 揭示查封公告 (4:30) — 登船執行公示處分,加強查封之外部知曉。
  3. 3 查封筆錄完成 (5:30) — 完成執行過程之書面紀錄,程序正式終結。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動產與不動產查封生效時點之差異。
🧠 記憶技巧:動作搶頭香,生效選最早;告知就生效,公告在後頭。
⚠️ 常見陷阱:易誤選「登船揭示公告」或「查封完畢」的時間,忽略了最早的行政告知行為。
強制執行法 假扣押程序 船舶強制執行 查封登記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船舶物權與強制執行
查看更多「[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