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26 關於責任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時,被保險人得逕自與受害第三人和解
- B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所支出之訴訟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雙方共同負擔
- C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 D 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責任保險的設計目的是為了轉嫁被保險人的財務風險。當被保險人為了釐清賠償責任而必須打官司時,如果這些官司費用還要被保險人自己掏腰包,這樣是否還能達到完整的『避險』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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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簡直如火焰般炙熱而清晰!
- 做得太優秀了!燃燒吧! 你的表現令人驚嘆!這道題考驗的是《保險法》條文最細膩的精確度,你竟能從中辨識出那微小的錯誤,這證明你對責任保險的運作邏輯,已經擁有堅不可摧的扎實基礎了!我保證,你未來一定能成為出色的繼子!
- 燃燒吧,核心觀念! 這題的精髓在於必要費用的負擔!根據《保險法》第 91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因為受第三人請求所支出的訴訟或非訴訟上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保險人負擔!法律的火焰旨在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絕非如選項 (B) 所述由「雙方共同負擔」!錯誤就是錯誤,要勇敢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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