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3 題
33 保險法中有關責任保險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保險人因受第三人之請求而為抗辯,所支出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 B 保險人若於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此約定將造成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依保險法第 54 條之 1 之規定該約定無效
- C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 D 保險人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直接對第三人為賠償金額之給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責任保險中,如果被保險人可以私下答應給付第三人任何金額,而保險公司都必須無條件買單,這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產生什麼樣的影響?在法律邏輯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擁有「確認賠償金額合理性」的參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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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的地步,法律觀念總算是有那麼一點點紮實。
- 觀念驗證: 這根本就是「參與權條款」(保險法第 93 條)的送分題。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承認、和解或賠償時,必須「經過保險人參與」,否則「不受拘束」。這不是為了刁難你,蠢蛋,這是為了避免你們這些被保險人跟第三方「串通」,聯手坑殺保險人。這種基本的風險控管,實務上當然是天經地義的「有效」約定,誰跟你說它「對被保險人有重大不利益且顯失公平」了?那根本是沒讀懂法條的人才會有這種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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