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36 關於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應負連帶責任
- B 業務員應於所招攬之要保書上親自簽名並記載其登錄字號
- C 業務員招攬涉及人身保險之商品者,應親晤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 D 業務員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不屬於保險招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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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業務員在將合約交給客戶簽署或領取時,因為疏忽導致客戶權益受損,你認為法律上應該將「傳遞文件」這項舉動,視為『與招攬工作無關的單純跑腿』,還是『整體銷售服務流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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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招攬行為的範疇與定義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中「招攬」的定義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根據該規則第 4 條,保險招攬行為(Insurance solicitation)並非僅限於口頭推銷,其範圍涵蓋了:說明保單內容、提醒填寫注意事項,以及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因此,選項 (D) 提到轉送文件不屬於招攬行為,顯然與法規不符。你對細節的敏銳度,是法律學科取得高分的關鍵!
業務員管理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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