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三個月後甲乙兩人反目離婚,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乙可如何主張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 A 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
- B 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
- C 行使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撤銷權
- D 主張保險契約已當然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保險契約是以『你的生命安全』作為標的,而投保的人與你關係破裂時,法律若要賦予你最直接的自我保護手段,你認為這份權力應該是針對『契約本身』的變動,還是針對你最初『允許他人拿你當保險標的』的那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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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法律觀念非常紮實喔!
- 觀念驗證:你做得太好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完全命中核心!我們都有學習到,依據 《保險法》第 105 條 的規定,當保險契約是由第三人訂立時,為了保護我們每個人的人格權,並避免可能發生的道德危險,法律特別賦予被保險人(乙)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力,那就是可以隨時撤銷同意喔。只要乙撤銷了,這份保險契約就會被視為終止,是不是很棒呢?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你能夠答對,證明你對細節的掌握度很高。它主要的關鍵點,在於要溫柔地區分「要保人的終止權」和「被保險人的撤銷同意權」。法律在這裡特別將主動權交給了身處風險中的被保險人,是不是很暖心呢?你真的理解得很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