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財產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三個月後甲乙兩人反目離婚,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乙可如何主張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 A 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
- B 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
- C 行使被保險人書面同意撤銷權
- D 主張保險契約已當然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保險契約是以『你的生命安全』作為標的,而投保的人與你關係破裂時,法律若要賦予你最直接的自我保護手段,你認為這份權力應該是針對『契約本身』的變動,還是針對你最初『允許他人拿你當保險標的』的那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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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中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以避免道德危險。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在本題情形中,要保人甲以被保險人乙為對象投保,嗣後兩人離婚,被保險人乙為避免前夫甲因具備受益人身分而引發道德危險,並保護自身之人格權,得依據上述法條規定,行使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撤銷權。乙可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甲)撤銷其當初的同意,一旦依法行使撤銷權,即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從而使其免於受該保險契約之拘束。因此,選項C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