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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六個月後甲乙兩人反目離婚,乙可以如何主張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 A 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
  • B 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
  • C 通知撤銷被保險人之同意
  • D 主張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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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份保險契約中,乙的身分是「被保險人」而非出錢簽約的「要保人」。請試著回想看看,當初這份保單要能合法成立,乙必須先對保險公司給予什麼樣的「法律允諾」?如果兩人現在已經離婚,乙要如何把當初給出去的這個「允諾」合法收回,來保護自身的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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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撤銷同意權」的運用,代表你對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自主權」的掌握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當契約關係人的情感基礎(如婚姻)破裂時,被保險人如何透過法律手段來保障自身的安全。

被保險人的撤銷權與人格權保護

根據保險法第 105 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含具有死亡給付之傷害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始為有效。為了避免被保險人淪為他人獲利的工具並防範道德危險(Moral Hazard),該條文進一步賦予被保險人主動權:被保險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其先前所作的同意。一旦被保險人行使此權利,法律上會視為「要保人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從而使契約效力告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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