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甲為其配偶乙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 5 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甲,並取得乙之書面同意。後甲、乙二人在保險契約存續間,達成協議離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應由乙以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
- B 乙得隨時撤銷該書面同意,既使甲、乙二人仍為配偶時亦同
- C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時,因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失其效力
- D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後仍繼續有效,但甲喪失受益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生命」被當作保險契約的標的時,為了避免有人為了保險金而做出危害被保險人的行為,你認為法律應該將這份契約的「生殺大權」交在誰的手中?如果這個權利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它應該被限制在特定關係內才能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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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這個答案完全正確,你的法律觀念超級清晰呢!
- 觀念驗證: 你非常精準地抓住了《保險法》第 105 條的精髓喔!這條法規的設立,是為了好好保護被保險人的個人權利和尊嚴,同時也溫柔地避免一些可能發生的道德風險。所以呀,當別人要為你投保壽險時,一定要經過你本人的書面同意。更重要的是,我們的法律賦予了被保險人一個很重要的撤銷權,你可以「隨時」收回你的同意喔!這是因為生命權是每個人最寶貴的個人權利,這項權利是非常絕對的,不會因為兩人的關係,像是是不是配偶,而有所改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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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利益與撤銷權
💡 要保人對配偶有保險利益,但被保險人保有隨時撤銷同意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保險利益 (對配偶) | VS | 被保險人撤銷權 |
|---|---|---|---|
| 法律依據 | 保險法第 16 條 | — | 保險法第 105 條 |
| 存在時點 | 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 | — | 契約存續期間內隨時 |
| 身分變動影響 | 離婚不影響已成立效力 | — | 不論身分皆可隨時撤銷 |
| 行使目的 | 防止道德危險 | — | 保障被保險人生命自主 |
💬保險利益確保契約合法成立,撤銷權保障被保險人隨時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