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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1 題

甲為其配偶乙投保人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 5 百萬元,指定受益人為甲,並取得乙之書面同意。後甲、乙二人在保險契約存續間,達成協議離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具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應由乙以要保人兼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
  • B 乙得隨時撤銷該書面同意,既使甲、乙二人仍為配偶時亦同
  • C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時,因甲對乙已無保險利益,失其效力
  • D 該保險契約於甲、乙二人離婚後仍繼續有效,但甲喪失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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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的「生命」被當作保險契約的標的時,為了避免有人為了保險金而做出危害被保險人的行為,你認為法律應該將這份契約的「生殺大權」交在誰的手中?如果這個權利是為了保障人身安全,它應該被限制在特定關係內才能行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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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自主權」的法條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被保險人的書面撤銷權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保險法》第 105 條。法律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並尊重被保險人的生命自主權,規定由第三人(如本題的甲)投保的人壽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乙)書面同意;更關鍵的是,被保險人得隨時撤銷該書面同意。這項權利是無條件的,即便甲、乙兩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乙若不願再讓甲作為其保險的要保人,隨時都能依法行使撤銷權,使契約失去其效力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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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壽保險利益與撤銷權
💡 要保人對配偶有保險利益,但被保險人保有隨時撤銷同意之權利。
比較維度 保險利益 (對配偶) VS 被保險人撤銷權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 16 條 保險法第 105 條
存在時點 契約訂立時必須存在 契約存續期間內隨時
身分變動影響 離婚不影響已成立效力 不論身分皆可隨時撤銷
行使目的 防止道德危險 保障被保險人生命自主
💬保險利益確保契約合法成立,撤銷權保障被保險人隨時喊卡。
🧠 記憶技巧:配偶有利益,同意需書面;撤銷隨時行,離婚不停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離婚導致保險利益消失會使契約失效,或誤認撤銷權受婚姻關係限制
保險法第16條 保險法第105條 受益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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