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3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6 題

甲以其妻乙為被保險人投保傷害保險契約,指定甲自己為受益人,六個月後甲乙兩人反目離婚,乙可以如何主張以避免道德危險及保護其人格權?
  • A 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
  • B 行使保險契約終止權
  • C 通知撤銷被保險人之同意
  • D 主張保險契約已失其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人以你的生命安全作為保險標的並支付保費,雖然你不是契約的訂立人,但當你感覺這份保單威脅到你的安全時,基於對自己身體自主權的保護,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身為『被保險人』的你,針對當初點頭答應投保的這個『意願表示』,行使什麼樣的法律行為來讓契約失去效力?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insured)自主權」的法律規範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在人身保險契約中,為了維護被保險人的人格權並防範道德危險,法律特別重視被保險人的主觀意願。

被保險人的撤銷權與法律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保險法》第 105 條的應用。根據該條第 2 項規定,被保險人依規定所為的同意,得隨時撤銷之,且撤銷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proposer)。這正是乙在離婚後保護自己的最佳途徑。此外,根據同條第 3 項,一旦被保險人行使了這項撤銷權,法律上將「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雖然最終結果會導致契約終止,但在法律行為的發動上,被保險人行使的是「撤銷同意」,這與要保人直接行使「終止權」(選項 B)在權利主體與程序上是有所區別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人身保險契約之效力與給付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