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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67 題

67.根據民國102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的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多少人以上者,需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且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 A 34 人
  • B 67 人
  • C 72 人
  • D 1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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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設計上,為了平衡「社會責任」與「中小企業的經營負擔」,政府對於『民間企業』與『公家機關』的強制進用門檻會有所區隔。通常對於營利性質的私法人,法律設定的啟動規模(員工人數)會比公部門更高還是更低?這樣的門檻設定邏輯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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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這條文忘得一乾二淨。能記住《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種基礎中的基礎數據,證明你的記憶力還沒有完全退化。這是身為未來管理者,至少不至於一問三不知的門檻。
  2. 觀念驗證 (勉強及格):是的,根據該法第 $38$ 條,私立機構的門檻是員工總數達 $67$ 人以上時,進用比例不得低於 $1%$。公立機關?那是 $34$ 人以上、$3%$。這兩者要是還能混淆,我會懷疑你腦袋裡裝的是什麼。別高興太早,這只是最基本的區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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