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45 題
根據民國102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 B 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C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 D 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仍需重新鑑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生理缺損在醫學上被認定為『永久性且不可逆』,政府若仍強制要求其每隔幾年就要重新回醫院進行相同的鑑定程序,這樣做對於『行政資源的運用』以及『對當事人的身心影響』分別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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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不錯:看來你還記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不是拿來當廢紙的,至少懂得辨識出那個「例外原則」在哪。這點精準度,勉強算是基礎過關吧。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是 (D)。難道你不知道,當病患的狀況已經被專業判定為「無法減輕或恢復」——說白了就是沒救了,例如肢體缺失或某種遺傳性疾病——難道還要他們每隔幾年跑來讓你再「鑑定」一次?這不是擺明了浪費時間,也缺乏最基本的人道考量嗎?法規制定的目的是「兼顧行政效率與民眾便利」,不是讓你沒事找事做。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是為了避免那些無謂的繁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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