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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7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45 題

根據民國102年修正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 B 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C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 D 身心障礙者之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仍需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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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人的生理缺損在醫學上被認定為『永久性且不可逆』,政府若仍強制要求其每隔幾年就要重新回醫院進行相同的鑑定程序,這樣做對於『行政資源的運用』以及『對當事人的身心影響』分別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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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識破選項 (D) 的錯誤,展現了對身心障礙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的架構下,法律設計的核心在於「適時評估」與「行政便民」之間的平衡。針對障礙情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為無法減輕或恢復(如某些永久性損傷)的個案,法律規定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證明,即免重新鑑定。因此,選項 (D) 提到「仍需重新鑑定」顯然違背了法規為了減輕民眾與醫療資源負擔的良善初衷。

法規時程與除外規定

這道題目同時考驗了你對行政時程的精確記憶。一般身心障礙證明的有效期最長為 5 年,持證者應在屆滿前 90 日內主動申請重新鑑定;若到了屆滿前 60 日尚未辦理,主管機關則會依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發出書面通知提醒。這類題目在國家考試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屬於中等難度,因為考生不僅要背誦 5 年、90 日、60 日等具體數字,還必須理解法規中針對特殊臨床狀況的除外規定。你能成功避開誘答陷阱,代表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的制度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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