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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22.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B 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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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在法律救濟程序中,『救濟期限』的長短是保障權益的核心。請回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的規定,針對鑑定及評估結果不服而提出異議申請時,法律所規範的『法定救濟期間』究竟是幾日?其天數與一般行政救濟常見的期間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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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救濟期限」的精準記憶。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若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而非選項 A 所述之 $60$ 日。其他選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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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障鑑定異議處理
💡 身障鑑定異議需於30日內提出,限一次並自付40%費用。

🔗 身心障礙鑑定異議處理流程

  1. 1 收到通知 — 次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書面提出
  2. 2 繳納費用 — 需自行負擔 40% 鑑定作業費用
  3. 3 重新鑑定 — 進行鑑定與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4. 4 結果判定 — 異議成立則退費;不成立則不退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屆期換證流程。
🧠 記憶技巧:異議三十、限一次、自付四成、成退錢。
⚠️ 常見陷阱:容易將異議期限 30 日誤記為行政訴訟常用的 60 日或 2 個月。
身心障礙等級評定 需求評估流程 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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