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22.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B 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同學,在法律救濟程序中,『救濟期限』的長短是保障權益的核心。請回想《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的規定,針對鑑定及評估結果不服而提出異議申請時,法律所規範的『法定救濟期間』究竟是幾日?其天數與一般行政救濟常見的期間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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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救濟期限」的精準記憶。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人若有異議,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而非選項 A 所述之 $60$ 日。其他選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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