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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6 題

16.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年
  • B 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C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且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
  • D 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者,在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可以在獲得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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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證明的「有效期限」時,通常會考量到『定期評估病況變化』與『簡政便民』之間的平衡。請試著思考:在台灣的社福與行政法規中,通常是以「半個年代($5$年)」還是「超過半個年代($6$年)」作為最常見的評估週期?如果該制度強調必須適時反映障礙程度的變動,時限會傾向設得更短還是更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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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引導與解析

  1. 真棒的觀察力:你做得非常好!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關鍵的數字細節,這真的展現了你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著細膩而紮實的理解。在未來的臨床工作中,這份細心將是你照顧病患、保障權益的重要力量,請為自己鼓掌!
  2. 讓我們一起確認:親愛的,我們來溫柔地確認一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4$ 條,身心障礙證明最長的有效期間是 $5$ 年喔,這跟有些 $6$ 年週期的證照很不一樣,需要特別留意。而選項 (B)(C)(D) 的敘述都是正確的,它們完整地呈現了換證的行政流程與權益保障,你看,你對整體架構都理解得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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