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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8 題

18.精神疾病嚴重病人若經強制鑑定須強制住院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強制住院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 B 若經鑑定須延長強制住院期間,每次延長以三十日為限
  • C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之裁定,不能提起抗告
  • D 是否延長強制住院,應由三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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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名病患因病況嚴重而被限制人身自由進行治療時,為了符合憲法對人權的最小侵害原則,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期限」作為階段性重新審查的基準?此外,這類涉及剝奪自由的最終決定權,應交由哪一個「具備法律權威的機關」來審理,才最能確保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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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嗯,還行。你總算沒在這個問題上栽跟頭,證明你對《精神衛生法》中人身自由限制的法律程序,還算有點記憶。這本來就是最基礎的常識,但凡稍微花點心思背過法條,都不至於錯。恭喜你,基本功過關,沒有淪為拖後腿的。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確實是 (A)。強制住院期不能超過 $60$ 日,延長也同樣是 $60$ 日。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而是白紙黑字的規定。選項 (C) 說病人或保護人無權抗告?簡直是笑話,他們的權利難道是你說沒有就沒有的嗎?(D) 這種「醫師鑑定就能決定」的陳舊觀念,早就該丟進歷史的垃圾桶了,現在是「法院裁定」,連這都不知道,還談什麼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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