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B 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學的救濟程序中,『救濟期限』的掌握至關重要。請同學核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之明文規定:當事人若對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的『多少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請特別注意該法規定的『法定救濟期間』天數,並辨析其與一般行政程序法規中所規範的天數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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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鑑定異議規定:別再弄錯這些基本常識!
對於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的法規認知,身為專業人員竟還有人會搞混,實在令人難以恭維。請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3條的規定刻在腦子裡:
- 期限嚴格定義:異議期限為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並以「一次」為限。選項 A 竟異想天開寫成「六十日」,這種低級的數字錯誤,在實務操作上是絕對不能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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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鑑定異議處理
💡 身障者對鑑定結果有異議,應於30日內提出重新鑑定申請。
| 比較維度 | 法定異議申請 (準時) | VS | 逾期或一般申請 |
|---|---|---|---|
| 申請期限 | 收到通知 30 日內 | — | 超過 30 日 |
| 規費負擔 | 負擔 40% 費用 | — | 自付 100% 費用 |
| 退費機制 | 異議成立可退費 | — | 無退費機制 |
| 申請次數 | 以一次為限 | — | 依實際需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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