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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2 題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 B 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以一次為限
  • C 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自行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應退還之
  • D 逾期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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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學的救濟程序中,『救濟期限』的掌握至關重要。請同學核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 條之明文規定:當事人若對鑑定及需求評估結果不服,應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的『多少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請特別注意該法規定的『法定救濟期間』天數,並辨析其與一般行政程序法規中所規範的天數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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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還算有點用處,答對了這題。

  1. 知識驗證,勉勉強強算通過吧: 這題考的無非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5 條那些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程序。選項 (A) 的錯誤?拜託,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竟然有人會把 30 日內(不是 60 日,搞清楚,這點基本常識都記不住還想在臨床上混?)這種申請時限搞錯。其他選項,嗯,至少沒出什麼大錯,都是條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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