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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9 題

民眾以手寫處方箋交付,字跡潦草且無處方醫師簽章及所屬醫療機構聯絡電話,藥師將Urosan誤認為Urosin,而調劑交付予民眾,導致民眾送醫急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眾係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故得申請藥害救濟
  • B 因處方醫師字跡潦草,且無聯絡電話,藥師無法確認,始導致調劑錯誤,藥師已善盡其職責,故應由醫師負擔全部責任
  • C 藥師之調劑未符合法定程序,應依藥師法之規定處分藥師
  • D 醫療機構之電話非屬應確認處方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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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收到一份資訊缺漏、且內容難以辨認的醫療指令時,為了保障患者安全,作為專業人員,你在採取實際行動「之前」,法律與專業倫理要求你必須完成哪一個最關鍵的「驗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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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題目中藥師因處方字跡潦草,將藥品Urosan誤認並調劑為Urosin,已明顯發生調劑錯誤之客觀事實,違背了前揭條文中「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的法定程序與義務。因此,藥師之調劑行為並未符合法定程序,理應依藥師法之規定受到處分,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 藥師處方確認義務
💡 藥師調劑前須確認處方合法性,不得調劑有疑義或未經核對之處方。
比較維度 正當使用合法藥品 VS 調劑錯誤(違法程序)
藥害救濟適用 符合救濟條件 不適用藥害救濟
藥師法律責任 無(已盡職責) 藥師法懲戒及刑民事賠償
處方確認程序 簽章、電話核對完整 未確認醫師簽章或資訊
損害補償來源 藥害救濟基金 醫療機構或藥師個人
💬藥害救濟不補償人為疏失,藥師未依法確認處方即調劑需承擔法律責任。
🧠 記憶技巧:處方有疑三步走:一查簽章、二對電話、三問醫師,莫拿救濟當擋箭牌。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醫師字醜應負全責。實際上藥師具有獨立的確認義務,未確認即調劑屬藥師之失職。
藥師法第 18 條 藥害救濟法適用範圍 處方箋法定應記載事項 藥物不良反應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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