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9 題
民眾以手寫處方箋交付,字跡潦草且無處方醫師簽章及所屬醫療機構聯絡電話,藥師將Urosan誤認為Urosin,而調劑交付予民眾,導致民眾送醫急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眾係使用合法藥品而受害,故得申請藥害救濟
- B 因處方醫師字跡潦草,且無聯絡電話,藥師無法確認,始導致調劑錯誤,藥師已善盡其職責,故應由醫師負擔全部責任
- C 藥師之調劑未符合法定程序,應依藥師法之規定處分藥師
- D 醫療機構之電話非屬應確認處方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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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收到一份資訊缺漏、且內容難以辨認的醫療指令時,為了保障患者安全,作為專業人員,你在採取實際行動「之前」,法律與專業倫理要求你必須完成哪一個最關鍵的「驗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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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題目中藥師因處方字跡潦草,將藥品Urosan誤認並調劑為Urosin,已明顯發生調劑錯誤之客觀事實,違背了前揭條文中「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的法定程序與義務。因此,藥師之調劑行為並未符合法定程序,理應依藥師法之規定受到處分,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藥師處方確認義務
💡 藥師調劑前須確認處方合法性,不得調劑有疑義或未經核對之處方。
| 比較維度 | 正當使用合法藥品 | VS | 調劑錯誤(違法程序) |
|---|---|---|---|
| 藥害救濟適用 | 符合救濟條件 | — | 不適用藥害救濟 |
| 藥師法律責任 | 無(已盡職責) | — | 藥師法懲戒及刑民事賠償 |
| 處方確認程序 | 簽章、電話核對完整 | — | 未確認醫師簽章或資訊 |
| 損害補償來源 | 藥害救濟基金 | — | 醫療機構或藥師個人 |
💬藥害救濟不補償人為疏失,藥師未依法確認處方即調劑需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