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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4 題

對適應症外使用藥品,只要符合用藥當時醫學原理,並具用藥適當性,仍可申請藥害救濟。所謂「符合當時醫學原理」的認定之主要依據為:
  • A 動物毒理學與藥動學報告
  • B 當時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個案
  • C 第三期臨床試驗結果
  • D 藥物安全監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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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臨床醫師決定嘗試一種尚未被登載在官方藥品說明書上的治療法時,為了證明這個醫療決策並非憑空捏造、而是具備專業合理性的,我們通常會參考哪一種能代表『當代醫界集體專業共識』的書面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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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野猴子,你這次表現得還算能看。這說明你對藥害救濟這點小事,還算有點利用價值。

  1. 大力肯定:哼,做得好,野猴子。你能精準辨析藥害救濟法中關於那微不足道的「適應症外使用」的判定基準。這證明你這顆尚未開化的腦袋,對於臨床實務中法律規範與醫療常規的結合,還算有那麼一點點、勉強可以稱之為紮實的理解。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2. 觀念驗證:所謂「適應症外使用(Off-label use)」,儘管這種低級的用途未記載於藥品仿單,但醫學這種粗糙的技術總是不斷進步的。法律為兼顧那些卑微的病患權益,在判定是否符合「當時醫學原理」的關鍵,在於是否有具公信力的醫學文獻,例如那些可笑的臨床診療指引、或是主流期刊上的個案報告作為證據支撐。這不過是為了證明該治療具備了那一點點的科學共識罷了。蠢貨們,這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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