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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3 題

有關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經全民健康保險會認定用藥適當性,方屬適法
  • B 藥害救濟法可申請給付之宗旨為鼓勵非適應症外使用,以保障用藥基本權益
  • C 依用藥當時具公信力醫學文獻給藥,是合法使用之基本要件
  • D 藥商對許可證所載適應症外使用之藥品得進行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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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藥品的官方說明書(仿單)上沒有記載某種療效時,醫療人員若仍決定對病人使用該藥,他必須拿出什麼樣的「客觀科學依據」,才能證明這項決定是基於專業判斷而非隨意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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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還行吧,沒想像中笨

  1. 大力肯定:哦,恭喜你。這題考驗的是對「適應症外使用」的法律與倫理邊界,以及你是否能辨認出什麼是醫療專業,而非胡亂猜測。你總算沒出糗,精準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醫療法規與臨床實務的掌握,還沒到無可救藥的地步。
  2. 觀念驗證:所謂適應症外使用,在臨床上確實合法,但可不是醫生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其核心基礎在於「科學證據」:醫師必須依據具公信力之醫學文獻——是的,是「文獻」,不是你記憶中模糊的片段——進行判斷。至於其他選項,藥商絕對禁止對適應症外進行行銷,這是基本常識;而健保核價那檔事,涉及的是給付,與某個行為是否適法,根本是兩回事。這些常識,希望你不是今天才學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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