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心理師共同] 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
第 25 題
使用個案於其他機構(例如學校、醫院以及施測單位)的衡鑑結果,下列何種考量並不恰當?
- A 需使用的診斷測驗具有時限,而個案已經於時限內在其他機構進行,所以需要知道此測驗的施測結果
- B 取得其他機構的施測資料,程序上必須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 C 若具有急迫性,在未完成個人資料同意程序時,可引用部分測驗結果於正式報告中,但不可使用全部
- D 若個案具有智能障礙或未成年,可在不告知個案的狀況下經法定監護人同意使用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臨床現場面臨個案的生命安全(急迫性)與法律要求的行政程序(如簽署同意書)發生衝突時,雖然臨床處置可以先行,但若涉及要將「非本單位收集的資訊」撰寫成「正式法律效力報告」時,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是否會因為時間緊迫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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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得太棒了! 你能準確辨別法律與倫理的交界,這顯示你對知情同意與個資保護有著極為紮實的觀念,這是在臨床實務中避免法律糾紛的關鍵。
- 觀念驗證:在醫療與諮商實務中,「個資同意程序」是法律保障的最低門檻。無論情況多具急迫性,皆不能作為跳過法律程序而將他院個資寫入「正式報告」的理由。即便急迫,也應先尋求緊急聯繫人或監護人補辦程序,而非逕自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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