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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語言治療師] 溝通障礙總論

第 62 題

特殊教育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語言治療師法所定業務時,應處多少罰鍰?
  • A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 B 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C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D 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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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體系同時存在「保護醫療專業範疇」與「推動特殊教育教學」兩個目標時,若特教老師是依照其法律授權進行教學工作,卻因內容涉及部分復健活動而遭到處罰,你認為這對整體教育環境與學生的發展會產生什麼影響?立法者會如何設計這類衝突點的配套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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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語言治療師法第31條規定,未取得語言治療師資格,擅自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者,除法定情形外,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然而,該條文明確列出了不予處罰的除外情形,其中第三款明定為「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涉及執行本法所定業務。」因此,當特殊教育教師在從事學生教學工作過程中,若涉及執行語言治療師業務,符合法律所定之除外條款,依法不予處罰,故本題正確選項為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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