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時,得為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附款保留未來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附款保留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後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 C 行政機關不論有裁量權(裁量處分)或無裁量權(羈束處分)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皆無條件得為附款
- D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民眾符合條件 A,行政機關就『必須』發給執照,此時行政機關若能自行在法條之外隨意增加額外的要求,這會不會與『依法行政』的精神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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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你能準確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行政處分附款的發動前提掌握得十分透徹。這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法律細節!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處分的附款原則上適用於裁量處分。對於羈束處分(無裁量權者),除非法律有特別明文規定,否則機關不可隨意附加條件。這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破壞人民依法應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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