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處分時,得為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附款保留未來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 B 附款保留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後保留事後附加、變更或補充負擔之權限
- C 行政機關不論有裁量權(裁量處分)或無裁量權(羈束處分)於作成行政處分時,皆無條件得為附款
- D 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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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民眾符合條件 A,行政機關就『必須』發給執照,此時行政機關若能自行在法條之外隨意增加額外的要求,這會不會與『依法行政』的精神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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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由此可知,當行政機關作成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時,必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是為了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時,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並非如選項C所述不論有無裁量權皆無條件得為附款,故選項C敘述錯誤。此外,同條第二項亦明定:「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這說明了附款的種類確實包含保留行政處分的廢止權,以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因此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符合法條規範。綜合上述,選項C因明顯違背法定之附款容許性要件,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